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预〔2005〕87号 2005年3月3日)
市直各联网单位,各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财政局东湖开发区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支库、市属支库、市中心支库,工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农信联社:
为保证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顺利运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4]65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反馈。
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适应我市财政收支、税收征管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建立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简称FTS,下同)。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由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武汉市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共同建立。为了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FTS是利用各联网成员单位现有的纵向业务网络系统和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财税库行之间的横向网络系统,以税款解缴、库款支拨、收支核对、统计分析为主要内容,实现政府预算收支业务的实时网络化处理。
第三条 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目标: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税款解缴一体化、财政拨款实时化、收支对账电子化,加强财税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武汉市财政局负责FTS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凡参加FTS的商业银行必须填写《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入网登记表》(附件1),经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进行资格审核同意后,才能入网。
第五条 凡参加FTS的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金库、商业银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征管
第一节 《协议书》的签订和缴税账户的确认
第六条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的签订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使用FTS的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附件2,简称《协议书》,下同)。《协议书》应同时载有税务机关名称和代码、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缴税账户户名和账号、开户银行行号和名称等内容以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书》签订后,经纳税人确认缴纳的各项税费,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通过FTS在纳税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划缴税款。同一纳税人可以与多个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书》。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提出使用FTS缴纳各项税(费、基金),主管税务机关在商业银行配合下,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缴税账户的确定
(一)纳税人可自行指定一个在已加入FTS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为缴税账户,但必须保证缴税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税务机关应及时在办税服务厅、12366税务服务热线、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等处通告新加入FTS的商业银行名单,以方便纳税人选择。
(二)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缴税账户。如确需变更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书》(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取消缴税账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原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原账户缴税功能手续。并且,纳税人应在这5个工作日内指定新缴税账户,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协议书》。如因纳税人私自变更缴税账户导致无法划缴税款而造成逾期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