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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使用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的通告

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使用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的通告
(武财库〔2004〕518号 2004年12月3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我市税款征收电子化,决定从2004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分批推广使用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12月15日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的各征收单位开始启用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进行各项税费的征收。
  二、纳税人应在已加入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的商业银行中指定一个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缴税账户,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具体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的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纳税人已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委托代缴税款协议的,仍按原协书执行。
  三、《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生效后,经纳税人确认缴纳的各项税费,将通过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直接在其缴税账户(含银行卡)划解入金库。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应在提交给纳税人的缴税回单上标明税款和15位电子税票号等要素,纳税人以此回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根据需要,可凭回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完税凭证。
  四、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投入使用后,纳税人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及账户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同时注销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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