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他设施;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八)其它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大同民航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
第十一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和两端各8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露天垃圾场。
第十二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2公里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灯光使用的植物;
(二)放飞风筝、燃放烟花。
(三)其它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实施噪声监测,控制航空器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对噪声敏感的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经批准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用途对噪声的敏感程度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放飞飞艇、滑翔机、动力伞以及民用对空炮射。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并确定施放范围;放飞飞艇、滑翔机、动力伞以及民用对空炮射的单位应在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时间、放飞高度、放飞范围等材料,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刻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