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如下:
(一)进近面:起端位于跑道入口前规定距离处,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的进近面起端位置、起端宽度和两条侧边的散开率自跑道中线延长线向两侧散开,并以技术标准规定的各段坡度和长度向上向外延伸,直到进近面外端。
(二)过渡面:从升降带两侧边缘和部分进近面边缘作为起端,按技术标准规定的过渡面坡度向上向外倾斜,直至与内水平面相交。
(三)内水平面:以跑道两端入口中点为圆心,按技术标准规定的内水平面半径画出圆弧,再以与跑道中线平行的两条直线与圆弧相切成一个近似椭圆形,形成一个高出起算标高45米的一个水平面。
(四)锥形面:起端从内水平面的周边开始,其起算标高为内水平面的标高,以1:20的坡度向上向外倾斜,直至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锥形面外缘高度为止。
(五)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机场跑道基准点海拔高程为准。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允许建设或不允许建设以及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意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应要求产权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八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