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倍加造机场净空区域、规划用地、电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大同倍加造机场净空区域、规划用地、电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同倍加造机场
净空区域、规划用地、电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同倍加造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净空、土地、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大同民航管理局对机场保护实施行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保护工作。
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对机场依法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开展机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