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对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评审权;
(三)独立推荐中标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用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业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可靠的评审、咨询、验收意见;
(二)承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信息、秘密的保密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四)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包括社会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十条 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的"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胜任的,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确定,但必须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验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告知发出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聘,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审专家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咨询、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取贿赂等不正当收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