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采〔2004〕76号)
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请制。武汉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备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咨询、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应聘条件和聘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荐或推荐担任评审专家,应当填写《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术论文的复印件,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信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