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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代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代理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要结合代理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书面考核意见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可向财政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并按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代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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