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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采〔2004〕67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监察局,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代理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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