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认定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武财采〔2003〕727号)
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发展。经省市有关部门综合考核评议,并报省财政厅资格认定,根据鄂财函[2003]406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一)湖北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武汉机电设备招标局)、湖北成套招标有限公司、中国远东贸易总公司、武汉市万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奥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自发文之日起可以代理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
(二)湖北省鄂卫医药设备招标公司、湖北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吉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武汉思宇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湖北安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信达建设项目有限公司等,试用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代理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试用期满后,待考核合格,再予以确认,正式代理武汉市的政府采购业务。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总体要求 实行预算管理的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水平。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其他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