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武汉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武汉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各类公务用机动车辆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
3、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采购人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
4、各类办公家具采购人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5、办公用纸 采购人批量采购在30万元的办公消耗用品
6、物资 采购人单个项目或年批量采购在20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7、专用材料 采购人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8、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二)工程类
1、采购人单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工程;
2、采购人单个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采购人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印刷、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3、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4、会议(大型会议、一般会议)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照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