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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武财采[2005]306号)


各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2号)精神,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从7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是一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15日--7月31日)
  全市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市、区各级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预算单位的30%。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如实地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视情节和影响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反映或纠正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1、此次检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本市开展的全市性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准备,严格检查,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检查工作。
  2、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甚至顶风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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