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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审查

  第十条 对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实行备案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均可向上述代理机构提出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的资质证书;
  (五)电子邮件地址;
  (六)代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报市采购办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培训。
  第十三条 凡获准参加网上竞价的供应商,由代理机构授予网上报价密钥,供应商凭用户名和密钥参加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供应商涉及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三章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武汉政府采购网和电子采购交易网上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距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天。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竞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单位、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服务需求、竞价起止时间以及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资格的特定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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