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武财采[2004]36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武汉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武汉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纸张;
2、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办公家俱、制服及劳保用品、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3、轿车、吉普车、旅行面包车、大客车、微型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屋及设施修缮、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印刷、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下列项目,采购人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分散采购的形式,自行组织采购。
1、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2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类采购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以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超过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同一品牌超过100台以上的计算机、同一品牌超过10辆以上的公务用车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