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武财采〔2004〕260号)
各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2号)精神,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现就做好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保证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是一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检查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的运行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日常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常规性措施,定期进行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实行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 全市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本部门(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是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并在3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 市、区工作专班各级根据情况可以组织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级及所属区、街道、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以同级抽查为主,抽查面不少于30%。
第三阶段:检查结果处理阶段。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若能如实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酌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反映或纠正的,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3]13号)进行处理。 每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由各单位根据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