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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6]254号 苏财综[2006]45号)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分项收费标准的紧急报告》(苏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鉴于此次换证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核定以下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元/个;

  5、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5元/证;

  6、扣缴税款登记证封皮:5元/个。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可仍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部门提供各种登记表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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