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费[2006]125号 徐财综[2006]2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营运负担,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二、认真做好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对现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一律取消;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各地应将清理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文件中涉及到取消和降低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