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重新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服务协议供应商的通知
(武财采〔2006〕9号)
市直各单位,各协议供应商:
我市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服务实行政府协议采购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支出管理,强化监管力度,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在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政府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服务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重新确定了天霸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等19家汽车修理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我市2006年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服务的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协议供应商,具体名单见附件1、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用于公务用车维修、保险服务,必须实行政府协议采购。市直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优惠价格及服务承诺见附件3、4、5、6)
市直单位所属的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确因单位驻地距离协议供应商较远的,须经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后,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就近选择区级协议供应商提供公务用车维修服务;
市级协议维修厂确实无法维修的公务用车,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可转到非协议供应商维修。
二、管理规定
各协议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公务用车三项服务的各项承诺,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各协议维修厂应严格公务用车报修程序。协议维修厂应在所出具的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上注明车辆修理项目、配件材料价格、综合差率、维修工时、工时单价和税金等项目。今年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市级协议维修厂进行考核,未达标的将被取消协议维修厂资格。
(二)各协议保险公司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市直单位协议保险服务工作。市直各单位投保险种一般不得超过五个,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投保险种数量的,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协议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调整后,应及时通知市直投保单位,并将新的保险费率标准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