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反腐倡廉,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和会计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是一级行政事业单位;
2、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3、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
二、 检查内容
1、本单位(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2、本单位(部门)在政府采购、审计、验资、评估等活动中发生过哪些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正当交易行为,涉及单位、人员及处理情况;
3、本单位(部门)在政府采购、审计、验资、评估等活动中,哪些环节和岗位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现象;
4、单位内部是否建立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
5、单位将怎样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有哪些。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6月5日-6月30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审计、验资、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市财政局。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
由市财政部门组织专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三阶段:整改查处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