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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加强武汉市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加强武汉市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财采[2006]333号)


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3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财库[2006]13号《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报认定、审批代理资格工作程序。
  (一)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认定、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工作秩序,凡在我市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申报确认和审批资格时,需将申报材料向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我办将根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向省财政厅出具推荐函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审核申报表(附件1)。
  (二)凡愿代理武汉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须向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代理资格证书备案手续。我办将定期在网上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备案中介代理机构情况。
  (三)各代理机构代理范围只能在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其进入武汉市政府采购市场。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运行程序。
  (一)各代理机构必须依照法法定程序代理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委托协议(附件2);根据采购办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附件3);按规定组织开招前答疑会;在市政府采购办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专家评委,组成评标小组(附件4);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附件5);在中标结果公示无投诉,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共同发出中标通知书(附件6);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档案移交接管手续,严格采购档案管理。
  (二)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和规范事项,市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实行“三批四审六备案”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审批事项: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采购方式选定;
  采购委托协议需免收代理费的项目;
  审核事项:
  信息发布内容的审核;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种类招标文本、格式规范的审核;
  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形式的审核;
  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代理项目绩效考核;
  备案事项:(全部采用电子文本)
  武汉注册的代理机构认定、审批的申报材料的备案;
  代理机构承接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书的备案;
  代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备案;
  采购质疑的备案
  采购合同、检测、验收等事项的备案;
  政府采购档案备案;
  三、建立政府采购代理项目检查、评审制度。
  (一)武汉注册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武汉政府采购业务,实施定期绩效评审,年终进行考评。
  (二) 其它地区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在每个项目委托代理实施完结后,我办将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评审,并向其代理资格注册地和确认、审批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移送评审结果。
  (三) 政府采购绩效评审结果统一在武汉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对违纪的代理公司将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其代理武汉政府采购业务。并向资格确认、审批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送达处罚结果。
  四、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费等收取和支付办法和标准。
  (一) 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时,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按有关文件的要求收取或开支费用。
  (二)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参照鄂价费[2006]6号执行。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300元;竞争性谈判200元;单一来源采购100元。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鄂财采发[2005]3号执行,
  (三) 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计费,如有特殊项目需要免费代理,经采购办批准后,将对其进行政策性补偿。
  五、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质量水平放在首位,依法保障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严格依法采购,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代理总量,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预防商业贿赂的滋生,对招标文件的拟订等重要岗位实行复审制度和交叉监督制度,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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