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武财采〔2006〕304号 2006年6月19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协议供应商:
我市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以下简称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以来,通过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管力度,在严格支出管理,提高各协议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满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经公开招标,重新确定了湖北省东安工贸有限公司及武汉市新星辉电脑有限公司等为我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协议服务供应商(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必须实行政府协议供货制度。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审核汇总的分月政府采购计划,若同种品牌计算机采购数量在100台以上、公务用车在10辆以上,不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另行组织政府采购。若特殊原因, 协议供应商无法提供采购人所需的货物,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办进行采购。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品牌后,要在同品牌的协议供应商中进行询价,按照价格最低、服务最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开具《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协议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发货。采购人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上加盖公章,并开出《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与《政府采购合同》一并作为付款依据。
三、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