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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精神,现就我市实施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环保、节能、节水产品(以下简称节能产品),实施绿色采购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直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三、采购人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确定。首批节能清单包括空调机、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8类产品。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采购需求,适时上网查询。
  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采购人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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