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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采购行为。一些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定了内部的采购管理制度。通过健全采购制度,完善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活动中出现漏洞。特别强调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完善各种采购程序,监控好每一笔采购支出,对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支出不予报销。通过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介入,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和其它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通过单位自查和检查专班重点抽查,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超预算采购现象较为普遍。2004年,市级预算单位绝大多数都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但从检查的结果看,多数单位实际采购金额均大于采购预算金额。一方面说明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够完整细致,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未尽数编入采购预算,普遍存在漏编问题,从而导致采购预算失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二)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协议定点采购制度。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满足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我市先后对公务用车、计算机等货物类采购项目以及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及会议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了协议(定点)采购制度。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制度,尤其是车辆维修采购项目违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车辆维修项目无修理清单;有的未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擅自转到非协议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
  (三)少数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办公大楼装修工程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根据我市制定的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人单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并实行公开招标。但检查中,我们发现有少数单位未将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资金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个别单位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且未通过公开招标,自行组织了预算金额达200多万元的办公大楼装修工程。
  (四)部分单位财务管理松懈,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购油以及会议和办公用纸等采购项目,由市直单位负责财务结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上述采购项目必须在定点厂家采购,且定点供应商必须在出具的结算发票上加盖政府协议采购专用章,否则,单位一律不予报销。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单位在非定点单位采购所开具的发票,未经严格审查便轻易地报销入帐;有的单位结算发票无明细单据;有的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将供应商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作为报销凭证。特别是有个别单位在委托某公务用车定点供应商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过程中,未按财务管理制度据实报销有关费用,而是用非正规发票在财务部门报销,违反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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