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苏价检[2006]294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735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收费管理组织健全,制度比较完善,收费公示管理基本实现动态化;二是公示的载体多样化,除在公示栏、公示牌、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上公示外,有的学校还实行了网上公示。但在公示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示内容不够全面。有的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全,与收费许可证不衔接;有些学校对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未实行公示;有的学校未公示投诉电话等。二是遇到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政策变化时,有的学校未及时更新公示内容。三是公示格式不统一,未经同级价格部门审核。为及时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按照发改价检[2006]173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沟通、协商,共同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公示工作,要制定实施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狠抓落实。教育收费公示方式和内容按管理权限分工,由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统一格式 ; 在宁以外高校及中专校收费公示工作委托当地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苏价费[2006]277 号) 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教育收费公示要实行动态管理,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及时更换或更新有关内容。
三、按照国家部署,各地要将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第四季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内容。结合“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及时掌握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且屡查不改的要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