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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担保服务费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担保服务费的通知
(徐价服[2006]160号)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所属担保机构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收取担保服务费,现试行期已满,依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03]295号文精神,就我市房产担保服务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为购房者申请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及相关服务。
  二、住房担保服务费标准。按照贷款额和贷款年限计收(即贷款额×贷款年限×收费标准),由担保申请人交纳。收费标准为:商业性贷款:新建住宅商品房0.7‰-0.9‰,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存量(二手)房0.9‰-1.1‰。政策性贷款(公积金):0.7‰以内。具体标准按担保标的风险程度在其幅度内确定;对提前还贷的按实际贷款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收担保服务费,每宗最低收费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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