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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批复
(苏价费[2006]308号)


灌南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安机关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收取培训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明确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不应将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轻便摩托车)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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