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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摇号时邀请评审机构库中所有中介机构的代表参加。
  由市财政局监察室1人、相关处室1人、以及从参加现场摇号的中介机构代表中随机选定3人,共5人组成电脑摇号监督小组。
  第十四条 电脑摇号方法如下:
  (一)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编号;
  (二)投资评审中心将已编号的建设项目和中介机构名单当场密封,交电脑摇号监督小组,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电脑摇号;
  (三)电脑摇号结果经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评审项目确定后,由投资评审中心下达项目评审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六条 具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由评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入库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合理利用入库中介机构的资源,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评审任务达到五次,原则上当年不再承担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评审任务,不得向他人转让评审项目,不得中途更改入库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如有违约行为以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立即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承担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要切实按照与评审中心签订的委托任务协议书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认真执业;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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