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机构简介;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简介;
(三)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的主要业绩;
(七)承担1500万以上(含1500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审计)报告两份。
第七条 近三年内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事过评审业务或提出申请并在本中心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若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款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进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二)2005年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公司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为省、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组成员;
(四)近三年在省、市财政部门从事过建安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审业务,且反映良好。
第八条 成立中介机构资格审查小组。小组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局经建处2人、评审中心2人、纪检监察室1人,具体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根据资格审查小组的审查结果,经局领导审核后,合格的中介机构,纳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并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自入库之日起,具有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资格。入库社会中介机构若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评审业务工作,评审中心可取消其入库资格。
根据建设项目评审工作需要,按本办法第五、六和第七条款要求,评审中心每年对评审机构库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中心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承担A、B两类建设项目(A类:建安投资规模4000万以上;B类:建安投资规模4000万以下,含4000万元)的评审工作;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承担B类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由评审中心从评审机构库中,以公开电脑摇号方式随机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