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财评〔2006〕22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公司;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纳入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和其它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及竣工决(结)算和其它专项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选定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
评审机构库是指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将符合参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筛选和分类保存,形成财政部门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投资评审工作的备选机构库。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采取资格审查入围的方式。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纳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管理。
第五条 入围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执业资格、年检合格、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须具有与外部会计师事务公司独立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会计师事务公司必须依法注册、年检合格并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评审质量内部管理机制,较完善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及商业信誉。
(四)未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记录。
(五)承诺接受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和委托付费标准。
第六条 凡愿进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