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
  (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各项工程和设备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七)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根据财政工作计划、重点等,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二)评审机构向被审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书;
  (三)评审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评审计划和要求,并提出拟请建设单位提供评审资料的清单;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勘察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建设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取费标准、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纸、监理签证等逐项评审,确定工程造价;审查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情况;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疑问、问题以及工程造价审增、审减情况,向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五)评审机构下达初步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
  (六)评审中心下达评审结论。
  第九条 为保证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其他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不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查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