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评〔2003〕256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次统一管理。市属建设项目和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建设项目和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应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年度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