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武财采〔2007〕47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2、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用纸。
3、单价在1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正版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药品,医疗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控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地震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税务装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警用器械,保安设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设备,课桌椅,教科书,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专用器材,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4、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绿化工程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维修、车辆内装饰,印刷及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专业咨询,工程代建,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聘请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