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6〕45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指导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医院价格及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前提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并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医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