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对办理公务的车辆;
2、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
3、其他收费停车场所对即上即下、即停即走的车辆。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应按要求向车主公示收费标准
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车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执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公示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要公示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车辆停放明码标价牌格式由市、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监制(具体样式附后)。
八、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有关部门的相应资质,并使用合法有效的停车服务收费票据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对外实施收费前,应首先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定点设置、经营许可等资质,属于经营性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亮证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实施收费时,应向车主提供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票据。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对应该执行政府定价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收费行为,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按规定使用停车服务收费票据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乱收费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市原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