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收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6]204号、苏财综[2006]88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护士执业注册收费问题的函》(苏卫规财[2006]137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恢复护士注册收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收费有关文件的通知》(苏价费〔1995〕第61号、苏财综〔95〕37号)执行,即:每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