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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苏价工[2006]462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调整县及县以下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然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县以下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由各市制定。属于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或者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其他药品,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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