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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徐价管[2007]1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省物价局等八大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6]4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二、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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