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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通知

  (二)依据标准,明确目标,持续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根据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确定按照《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体系》中的C地区标准建设,已通过电气化考评的地区,应明确新的目标,持续开展电气化建设,即通过考评的A类电气化乡(镇),以提高电气化村的比例作为电气化建设目标;通过考评的B、C类电气化县、乡、村,以达到上一类电气化标准要求作为电气化建设目标。重点提高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供电可靠性,缩小供电半径,提高配电网自动化管理水平,使县城、农村供电可靠率分别超过99.8%和99.5%、综合电压合格率超过97.5%、综合线损率小于 7.5%。
  (三)认真组织,合理安排,加快实施新农村电气化。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公司作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推进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要把电气化建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全局之中,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大力推进,努力做到农村电网“布局合理、设备先进、适度超前、环境协调”。依据《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工作管理办法》,按照三级考评的模式,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县、乡、村进行督促检查、考评;电气化县的验收由省电力公司或省地方电力公司自验合格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再组织市级验收,合格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省级验收申请。做好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区)的命名工作,对考评合格的电气化县、乡、村,分别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质量效益
  (一)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按照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目标,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好建设中的规划选址、土地、环评等前期工作,保证年度建设计划实施。乡、村的选择要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带动效应,确保电气化建设实施后的乡村电网基础设施要有明显的提高,群众的用电水平要有明显提高,当地经济发展要有明显提高。
  (二)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局)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汇报,统筹建设,形成“政府发动、电力推动、乡村主动”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格局,有力推动我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全面开展。每年11月份,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将商各市发展改革委后确定的下年度建设任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相关的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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