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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琼府办〔2009〕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经费来源

  我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定为1500元/生/年,采取财政拨款和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方式筹措。其中,财政拨款700元/生 /年,分三年到位,第一年500元,第二年600元,第三年达到700元。对职业高中已实行免费教育的市县,学生学费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财政拨款部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其他市县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省级财政承担的公用经费拨款部分,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拨付给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按核定的标准和学生数拨付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

  市县财政除了承担职业学校的工资性人员经费及应分担的公用经费拨款外,还应承担基本建设经费和用于发展的项目经费。

  二、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09年秋季开始执行,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追加预算安排2009年所需的公用经费。

  三、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和我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我省市县职业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其中:

  (一)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科技活动费、文体音乐活动维持费、宣传费、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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