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武发[2006]1号 2006年2月23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推进具有武汉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建设会主义新农村统领农村工作,以科学和谐、城乡统筹、依靠自身、综合发展,建设适宜创业和生活的农村新社区为目标,在全市农村推进致富门道明晰、基础设施完善、社保体系建立、社会和谐稳定等“四到家园”,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农村面貌有一个大的变化。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一10%,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2、基本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卫星城、建制镇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认真编制村湾建设规划,科学调整村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特别要坚持城镇化、土地集约化经营方向,积极稳妥地做好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
二是自愿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分级负责、民办公助,引导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发展水平和人文风俗,在统一要求、严格标准的基础上,选择具备条件的村进行试点,探索各具特色的家园建设模式。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建设过程中一律不许举债,防止形成新的村级债务,加重农民负担。
四是整体联动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和整合资源、聚焦项目、分级负担的投入机制。
五是群众公认原则。在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长效管迎的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把农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