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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资产清查实施阶段(2007年3月中旬-6月)
  1、单位自查。各单位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填报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开展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清查过程中,重点对本单位的编制和现有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对预算内外收入来源、经费拨付渠道、数额及用途进行清查核对,形成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审计核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核查。主要是对各单位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经济鉴证,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核查报告。
  3、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核查,由其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连同分析说明于6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汇总。市财政局于6月15日前完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汇总,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于6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核实批复和总结整改阶段(2007年7月-12月)。
  1、确认批复。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核查和评估报告,以及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对部分单位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抽查,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并下达资产核实批复。
  2、资产录入。根据财政部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建设决策支持系统的要求,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资产的账卡、数据、图片、方位等详细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市与各区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以全面、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实现从“进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3、处理整改。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各区各单位要针对清产核资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堵塞漏洞,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建章健制情况于2007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4、总结表彰。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全市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市财政局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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