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凡能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属于这次清产核资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内容
1、资产清查。是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负债等。
2、收入和支出的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入渠道和经费支出结构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3、机构人员编制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4、价值重估。是指对单位通过清查盘盈、价值不明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评估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5、资产核实。资产核实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价值重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损溢认定,对清出的问题和估价的结果按规定进行必要账务处理,以重新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6、检查验收。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对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对照检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
7、信息录入。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本单位的资产情况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
8、完善制度。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单位和全市各区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和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清产核资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