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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缴入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
  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上缴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市直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均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已使用非税收入系统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增设“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项目,缴纳相关收入时,由行政事业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相关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未使用非税收入系统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相关收入时,到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相关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仍实行按季缴纳。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履行规范的申报审批程序,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附属后勤服务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应严格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严禁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入,私设“小金库”,久拖不缴和坐收坐支等行为;严禁挪用、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国有资产收入擅自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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