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财行资[2007]34号 2007年1月27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政部颁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6号)精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
对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上缴国库,逐步做到收支脱钩,相关支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对对应有还贷任务的,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单位还贷,贷款还清后,纳入正常管理;对单位原有用途符合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