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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流程》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执行<湖北省排污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流程》的通知
(武财建〔2007〕426号 2007年10月9日)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国库各区支库,市中心支库:

  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制定并印发《武汉市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流程》,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武汉市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流程

  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10号令)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有序开展污染物排放的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解缴工作,现制定“武汉市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流程”如下:

  一、排污者应于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者排污状况发生改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申报。

  二、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或下季度起10日内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核定排污费。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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