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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五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则政局根据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要求对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项目单位申请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情况资料,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财政支出预算并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项目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原则,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向市财政局请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项目单位同意也可作国家资本金管理。

  (三)在建项目的贴息资金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或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减、停拨或收回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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