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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区级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基本建设资金导向目录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查资金申请报告,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重复爱理其资金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采用贴息方式,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训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实际发生额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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