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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申请、集中安排。

  第八条 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超过3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基本建设资金导向目录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的申请报告。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根据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陈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资金申请报告,须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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