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并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五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不及时向市财政局传输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