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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需将原已购领的票据清理造册,到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信息化工作,包括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运用、网络建设等。

  (二)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非税收人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通知代理机构和执收单位。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协调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做好与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国库的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协助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及时准确地向市财政局传输非税收入收缴信息,报送代理非税收入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银行应按照本试行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各代理银行必须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市财政局传输非税收入收缴信息,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报送代理非税收入报表。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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